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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7斤2两,贵州一男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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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9日
普定县公安局马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说有人在余官小河非法捕鱼
接到报警后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余官小河就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在使用电鱼的工具和网具,在河内里非法捕捞,我们现场将涉嫌非法捕捞的嫌疑人李某某抓获。”普定县公安局马官派出所所长谭明告诉记者,当场他们就收缴了李某某非法捕捞的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物7.2斤,并将李某某带到公安构造举行审查。

据李某某交代
电鱼的工具是他自行购买的
之前就在河里非法捕捞过水产物
但面对民警的抓捕,李某某满脸不解,在他看来下河捕鱼并不是什么大事。

随后,民警向其举行了政策宣传,普及了长江禁渔的相关法规。

“我们国家从2021年1月1号开始,实行十年禁捕工作,在这期间只要在长江水域采取电鱼、毒鱼、炸鱼,大概网鱼等使用非法的捕捞工具举行捕捞的,都是构成犯罪的。”谭明说,通过他们的宣传教导,李某某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目前,公安构造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步调,并依法移送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给各人科普一下
相关法律知识
请务必服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举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举行捕捞的,大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举行捕捞大概渔获物中幼鱼凌驾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大概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举行观察处置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鲍勇 安顺台:罗小茜 曾鑫
[责任编辑: ]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5516628_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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