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集会修订)
一、行政主座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长处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下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集会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住民担当。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分别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制作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收支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旅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团结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修建丈量都市规划及园田地(30席)、管帐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书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下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集会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集会员、大学校长大概学校董事会大概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修建丈量都市规划及园田地(15席)、教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接洽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大概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淘汰。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稳定。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门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管帐界界别分组的部门委员(15席)在国家财务部聘任的香港管帐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门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书界界别分组的部门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团结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书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门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团结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得到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连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得到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凌驾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详细产生办法,包罗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须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集会,管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当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当,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主座候选人须得到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到场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主座候任人,行政主座候任人须得到凌驾750票。详细选举行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主座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主座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主座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接纳步伐,依法规管使用、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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