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惩罚条例》修正案发布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处罚条例》修正案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处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掩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团结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诲讲授运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学校举行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处罚应当遵循实时、正当、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教诲部分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步伐,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 市和区教诲部分应当组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冈蹲戕不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行者负担。
提倡学生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管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教诲部分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查抄。
第八条 卫生康健部分应当对学校的教诲讲授设施、讲授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举行监督和查抄,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构造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运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守卫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等有关部分以及消防救济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举行者为学校配备的教诲讲授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尺度。
第十条 在教诲讲授运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诲、管理和掩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对学生举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创建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步伐,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包管使用中的教诲讲授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尺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步伐并实时维修大概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刻停止使用。
(二)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流通。
(三)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
(四)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物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尺度和要求的产物与服务。
(五)按照国家课程尺度和本市讲授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诲讲授运动。
(六)组织学生到场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观察、社会实践和其他团体运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须要的安全步伐。
(七)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诲讲授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当相应的工作。
(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大概疾病不适宜到场某种教诲讲授运动的学生,给予须要的照顾。
(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实时救济。
(十)发现大概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实时告知其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步伐。
(十一)创建健全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掩护步伐,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掩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规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大概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利用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到场教诲讲授运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举行安全教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实时告诫大概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诲;配合学校做勤学生的教诲、管理和掩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大概疾病的学生,其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学生举行康健状况查抄,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物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包管其所提供的产物与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和安全尺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大概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运动。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刻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实时通知学生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陈诉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诲部分;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二小时内陈诉区教诲部分及有关部分,区教诲部分接到陈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陈诉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诲部分,并实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实时观察事故原因;须要时,应当掩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康健等部分举行观察和处理处罚。
教诲部分及有关部分、受伤害学生的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观察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第十九条 对事故的处理处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管理,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诲部分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处罚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理处罚协议。区教诲部分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凌驾六十日,经协调仍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调,大概经协商、协调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大概其他监护人、到场事故处理处罚的其他人在事故处理处罚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诲讲授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处罚竣事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处罚效果书面陈诉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诲部分;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处罚效果,区教诲部分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诲部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尺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济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负担责任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诲部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大概谎报事故,造成严重效果的;
(三)妨碍事故观察大概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步伐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诲、卫生康健部分大概公安构造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在事故处理处罚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诲讲授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构造依法处理处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反学校规律或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诲、卫生康健部分和公安构造等有关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低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诲学校和专门学校。
(二)中小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诲者。
(三)教职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西席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诲讲授运动期间是指在校内运动期间和投止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运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康健的损伤。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学生的事故预防与处理处罚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依照本条例,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运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事故预防和处理处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 许腾飞
泉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处罚条例》修正案发布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5445573_11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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