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已入刑 “催收非法债务罪”首个判例落地
重磅!本月1日起,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可构成犯罪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举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举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大概管制,并处大概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概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吓唬、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椒治罪名的增补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加入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现,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取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举行吓唬、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本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吓唬、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运动,在肇庆多次实施吓唬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力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备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资人曾杰在继续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现,许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查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己也大概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准确判定详细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另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大概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曾杰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查察院(下称“平阳查察院”)管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查察院先容,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吓唬、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思量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观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查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查察院分别于3月3日、4日管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陪同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破坏财物等行为,大概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结果的才会被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业内律师看来,此次将采取“暴力”大概“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缺。
多地查察官表现,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大概冒犯刑法。
同时,查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制止产业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实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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