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启示录 发表于 2021-3-11 15:24:00

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集会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逾期,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耐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办法。
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集会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集会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根本。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罗行政主座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长处,保持香港恒久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根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住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长处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主座候任人、立法会部门议员,以及提名行政主座候选人、立法集会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下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集会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主座候选人须得到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团结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到场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主座候任人,行政主座候任人须得到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集会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主座候选人和立法集会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根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表明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集会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根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步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运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实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陈诉。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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