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低沉报警受理门槛 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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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林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结委员会主任、北京林达团体董事局主席
“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本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带来两份与房地产有关的发起,其中一份是《关于房地产生意业务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发起》。
比年来,房地产行业不少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将已售卖给购房者的房产再次抵押给修建工程商,并再次出售,导致“一房数卖”现象频发,社会影响恶劣。李晓林在继续南都采访时发起应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谈“一房数卖”
鉴戒“醉驾入刑”履历
南都:您带来了关于房地产生意业务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发起,这是出于怎样的思量?
李晓林:“一房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房产,同时或顺次与多个买受人建立买卖契约。我注意到比年来有些人以“一房数卖”为手段实施诈骗,使一些购房民众蒙受巨大的产业损失和精神打击,市场生意业务秩序也受到极其负面的影响。
在现行的有关司法实践中,有些既定的法规和表明,对“一房数卖”的定性纷争较大。其中,公安构造与受害人一方对于“一房数卖”的卖房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判断和认识上就存在较大的差别。
由于在繁杂的生意业务步伐中信息不对称,买房人很难实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卖房一方的行为及证据,往往是在“一房数卖”的事实甚至效果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时才气发现自己受害。而警方往往以开发商是否“跑路”等“要素”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的依据,导致受害人的刑事报案很难被警方受理,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
进入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确保受害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赔偿。一方面是恶意卖房人往往将骗取的房款转移、他用、隐藏或浪费,使赔偿无可执行;有的案例陷入旷日长期的执行困局,造成比力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房价的涨幅较大,远远凌驾原条约中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受害人损失巨大,违约方乐得以赔偿规避法律制裁,从客观效果上减轻了对恶意“一房数卖”犯罪行为主体的须要惩诫,人民群众不满意。
南都:您提出对“一房数卖”问题可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详细怎么做?
李晓林:2011年5月1日开始,增补“醉驾入刑”内容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短短三年时间里,查处醉驾行为同比下降42.7%。
发起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既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代价,也可以产生震慑作用,有利于扭转比年来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详细方法:
一是对“一房数卖”的受害方报警的受理门槛适度低沉,警方应积极到场,综合研判案由中诈骗故意的因素和线索;二是受害买房人如先行发起民事诉讼,民庭应对案由中有否涉嫌诈骗故意的事实依据的审查把握“关口前移”,以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为取向;如在民事审理中有涉及刑事的新事由线索甚至证据,应实时中止或终止民事审理并向刑事审理移送。
谈房地产租赁乱象
创建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
南都:治理房地产租赁乱象,您有何好的发起?
李晓林:长期以来,在一二线都会,由于房租市场的供给问题,造成房地产租赁乱象频发,损害了房主、房客的权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治理租赁乱象问题:
一是发起提高公租房供给数量。对于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都会,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数量,多渠道筹集房源,作为市场化租房资源外的增补,并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公租房的精准、高效使用。
二是发起提升租赁市场透明度。客观上,由于房屋租赁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中介机构的强势、中介费用过高,也给违规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发起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创建一个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尽大概实现租赁信息透明化。
三是发起加大司法办理力度。针对房屋租赁乱象频发的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增强羁系处罚力度。发起司法构造严厉执法,提高住房租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本,形成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南都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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