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服装店老板恶意欠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把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任何人恶意拖欠工资,不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这对那些恶意欠薪者起到了很好的打击和震慑作用。日前,我市某服装店法定代表人温某就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石狮市某服装店法人温某拖欠张某等10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温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外出藏匿,关停手机并与员工断绝联系。今年1月21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接投诉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稳定工人情绪,调查有关情况,逐一核对被拖欠的工资金额,并通过多种方式试图联系温某未果后,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温某始终处于失联状态。 为此,石狮市人社局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经公安机关审查,予以立案,并对案件嫌疑人温某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温某被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近年来,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环境下,恶意欠薪逃匿现象呈多发态势。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用工环境,市人社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动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据统计,2013年来,公安机关已立案51起,涉及人数1110人,涉及金额1285.82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其中,21人因“恶意欠薪逃匿”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为此,市人社局告诫所有心存侥幸的企业主,莫把拖欠工资当作小事,一定要守法经营,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本文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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