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咋治?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鉴戒醉驾入刑履历
https://p7.itc.cn/q_70/images03/20210307/6f7863c382d649e3808c93ebdd305426.jpeg“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本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结委员会主任、北京林达团体董事局主席李晓林带来两份与房地产有关的发起,其中一份是《关于房地产生意业务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发起》。
据了解,比年来,房地产行业不少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将已售卖给购房者的房产再次抵押给修建工程商,并再次出售,导致“一房数卖”现象频发,社会影响恶劣。
李晓林在继承南都采访时体现,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一房数卖”的定性上纷争较大,尤其在处置惩罚开发商此类问题时更加棘手。别的,受害买房人的赔偿顺位问题也恒久困扰当事人和司法构造。对此,他发起应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已往一年,长租公寓频频暴雷,再次袒露出房地产租赁乱象。对此,李晓林也从提高公租房供给数量、提升租赁市场透明度、加大司法办理力度等方面提出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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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受访者供图
谈“一房数卖
鉴戒“醉驾入刑”履历
南都:本年全国两会,您带来了关于房地产生意业务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发起,这是出于怎样的思量?
李晓林:“一房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房产,同时或顺次与多个买受人建立买卖契约。我注意到比年来有些人以“一房数卖”为手段实施诈骗,使一些购房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市场生意业务秩序也受到极其负面的影响。
在现行的有关司法实践中,有些既定的法规和表明,对“一房数卖”的定性上纷争较大。其中,公安构造与受害人一方对于“一房数卖”的卖房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判断和认识上就存在较大的差异。相比之下,对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生意业务中的“一房数卖”比力容易认定,而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此类问题则较为棘手。
由于在繁杂的生意业务步伐中信息不对称,买房人很难实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卖房一方的行为及证据,往往是在“一房数卖”的事实甚至结果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时才气发现自己受害。而警方往往简单刻板地以开发商是否“跑路”等“要素”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的依据,导致受害人的刑事报案很难被警方受理,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
然而,进入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确保受害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赔偿。一方面是恶意卖房人往往将骗取的房款转移、他用、隐藏或浪费,使赔偿无可执行;有的案例陷入旷日长期的执行困局,造成比力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房价的涨幅较大,远远凌驾原条约中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受害人损失巨大,违约方乐得以赔偿规避法律制裁,从客观效果上减轻了对恶意“一房数卖”犯罪行为主体须要惩诫,人民群众不满意。
同时,在受害买房人的接济及赔偿顺位问题上,由于“一房数卖”受害人往往至少二人大概更多人,在他们中间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接济赔偿谁优先谁依次的问题,也是恒久困扰买房当事人和司法构造的现实问题。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聚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规定“数份房屋买卖条约均为正当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条约的,应按照已经管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正当占有房屋以及买卖条约建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掩护顺位。确定买卖条约建立时间,应综合思量条约主管构造存案的时间,条约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条约签定时间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各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差异的明白和操纵,使问题的办理产生了一些不须要的干扰技节,导致诉累。最突出的是,有的法院甚至中院过分强调是否“网签”,并以此对抗高法的顺位原则。
为了回应群众关切,扭转比年来“一房数卖”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以及从速办理久拖难决的受害买房人的接济及赔偿顺位的汗青问题,我在本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房地产生意业务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发起》。
南都:您提出对“一房数卖”问题可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为什么这么提?详细应该怎么做?
李晓林:2011年5月1日开始,增补“醉驾入刑”内容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在短短三年时间里,查处醉驾行为同比下降42.7%,取得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基于此,我和诸多律师界机构和人士请教一致认为,应鉴戒“醉驾入刑”的乐成履历,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既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代价,也可以产生震慑作用,有利于扭转比年来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意和“先刑后民”的一般理念,发起详细方法是:一、对“一房数卖”的受害方向刑事方向报警的受理门坎要适度低落,警方应积极加入,综合研判案由中诈骗故意的因素和线索;二、受害买房人如先行发起民事诉讼,民庭应对案由中有否涉嫌诈骗故意的事实依据的审查把握“关口前移”,以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为取向;如在民事审理中有涉及刑事的新事由线索甚至证据,应实时中止或终止民事审理并向刑事审理移送。
谈房地产租赁乱象
创建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
南都:您还带来另一份与房地产相关的《关于《民法典》中个别条款内容表述的改动及完善的发起》,请问有什么思量?
李晓林:我在履职调研中了解了这样一个案例,某房东与某公司告竣办公用房租用条约,但该公司未经房东允许,私自加装隔断,被要求拆除时,却使用《民法典》或原《物权法》中内容表述的缺失及漏洞,来对抗常理和法律。
在被告的答辩状当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房屋加装隔断并不属于毁损”,并提出原告 “无权要求被告拆除装修隔断。”
市场化改革以来,动产大概不动产的租用、借用、共用、适用、征用等情况都很常见。如房屋、园地、土地、厂房、设备、车辆、信息产物包罗书籍软硬件甚至服饰和家居用品等等。如发生毁损,权利人的请求权无可争议。但是,如果对上述(不限于)动产大概不动产举行了片面改动以便于其使用,如房屋大隔断断改酿成若干小间,小间买通成大开间,车辆作局部临时改装、涂装,对服饰举行样式尺寸的小改小动,等等,统称为改动,虽然并不属于毁损,有的甚至还会有所改善或提升附加代价,但不能因此就可以不按约定或出租方的意愿规复原状或弥补损失》。
因此,我发起,关于《民法典》中个别条款内容可以改动及完善,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大概规复原状请求权一条中,“造成不动产大概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大概规复原状”一句中“毁损”背面加上“或改动”三个字。即为:“造成不动产大概动产毁损或改动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大概规复原状”。
南都:去年长租公寓暴雷再次袒露房地产租赁乱象,您在房地产领域多年,对此有什么看法,对治理此类租赁乱象有何好的发起?
李晓林:恒久以来,在一二线都会,由于房租市场的供给问题,造成房地产租赁乱象频发,损害了房主、房客的权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治理租赁乱象问题:
一是发起提高公租房供给数量。对于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都会,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数量,多渠道筹集房源,作为市场化租房资源外的增补,并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公租房的精准、高效使用。
二是发起提升租赁市场透明度。客观上,由于房屋租赁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中介机构的强势、中介费用过高,也给违规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发起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创建一个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尽大概实现租赁信息透明化。
三是发起加大司法办理力度。针对房屋租赁乱象频发的问题,有关部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增强羁系处罚力度。发起司法构造严厉执法,提高住房租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本钱,形成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南都:您曾说 2021年房地产行业有两个发展时机,一是“双循环”,二是“十四五”,您认为这两个时机将怎样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李晓林: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房地产是我国新汗青阶段构建双循环新格局的重要加入要素,“房住不炒”仍将是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旋律,但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双循环自有逻辑的大格局中,房地产行业可以发挥自身的能量和潜力。
从“双循环”来看,以“深化供给侧布局性改革,充实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的“内循环”,必将促进都会高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推动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人居情况的改善需求,从而对商业地产和住宅地产起到拉动作用。
“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实现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平衡发展,对房地产行业恒久利好,特别对重视品质、创新、科技、人文的房地产而言,是其新的发展时机。
南都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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