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的说明
张业遂: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作出完善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须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底子。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罗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长处,保持香港恒久繁荣稳定。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始终对峙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对峙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根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必须看到,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集会事平台大概使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顾忌举行反中乱港运动,努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筹谋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举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掩护伞。这些行为和运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根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长处,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果断反对并接纳有力步伐防范和化解风险。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接纳须要步伐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边界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恳切诚意拥护祖国规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以及行政构造、立法构造、司法构造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主座、主要官员、行政集会成员、立法集会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峙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根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对峙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2020年度述职陈诉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原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对峙“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长处,事关香港恒久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气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根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气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条理问题才气得到有效管理,香港才气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罗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根本思路和推进方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对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峙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气力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恒久繁荣稳定。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对峙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对峙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把对峙“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别、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联合起来,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二是刚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长处。确保国家牢牢掌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导权,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果断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使用香港举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运动。三是对峙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根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在宪法和香港根本法轨道上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和相关机制,严格依照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香港本地法律组织有关选举运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长处的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香港同胞广泛的、平衡的政治加入,依法保障香港永久性住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气力,广泛凝聚香港社会正能量。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健全行政主座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制度,维护行政主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支持行政主座和行政构造、立法构造、司法构造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和治理体制机制顺畅、有效运行。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举行总体制度设计,调解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承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主座,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集会员和直接加入提名全部立法集会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平衡有序的政治加入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解,同时创建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根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表明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根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底子上,认为有须要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同时,思量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一连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根本法正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接纳“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根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步伐》,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集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发起的陈诉》。集会同意国务院这个陈诉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发起。在此底子上,根据宪法、香港根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联合香港特别行政区详细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集会审议。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门。导语部门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实思量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详细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根本法,具有坚固的政治底子和法治底子,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决定草案正文部门规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统筹思量了作出本决定和下一步修订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已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赶早启动相关修法步伐,修订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根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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