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搭客拉扯拍打公交司机被公诉
据微信公众号“浙江查察”3月4日消息,比年来,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危害搭客人身安全的行为屡见报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查察院对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发起。据悉,这是浙江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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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让自己下车,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愿下车,停留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便关闭车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赵某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报警。
查察构造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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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查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无自首情节,因何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查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发起。
查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大概抢控驾驶利用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大概管制,并处大概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将受到更有力的惩治,公共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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