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启示录 发表于 2021-3-1 11:42:00

惊呆了!厦门一女子在微信群里发了条信息,竟摊上大事了!都看看吧!

小同伴们
你还敢随意在微信群、朋友圈
等社交平台
发表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言论吗?
注意!注意!
千万要审慎呀!
这不
厦门一女子就因为
在微信群发了一些消息
效果摊上了大事
https://p2.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7ce8f61f0c1547abb24076d77d6879ba.gif
克日
思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
对一起人格权纠纷举行判决
一起来看看!
一女子微信群里发他人身份证信息
事情是这样的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
此前
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58fbd0c0578340ecafad75ed6f1d77b1.gif
2020年8月
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
发布文章指责阿兰
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
称谓阿兰为“下三滥”
更出人意料的的是
阿红还将阿兰用于管理
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
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
明确写道:
“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对此
阿兰将微信聊天纪录
举行公证保全
并诉之法院
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fbcbf041a6ef4040bde6c30f3b6a1da4.jpeg
她起诉称,阿兰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谓她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管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负担侵权责任。
面对阿兰的控诉
阿红是这样表明的
↓↓↓
阿红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
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那么问题来了
在微信群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
和涉及隐私的信息
是否会构成侵权?
https://p1.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29ece2f5e85a488383084118222844a9.jpeg
法院判决: 公布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
据法官陈诉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
使用“下三滥”等字眼
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
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
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https://p9.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2543ec939d5b45f0a8958e740529346b.jpeg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外貌上看是转述别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别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举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因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规定掩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作用于....不得做另它使用”, 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行为非法亦无须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
法院作出判决
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
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
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
以及个人信息的侵害
并在业主聊天群中
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致歉
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经法院审查确定
别的
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
须要支出23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掩护举行了专门规定。
主审法官表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处罚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正当、须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处罚,并应征得该自然人大概其监护人同意。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须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负担法律责任。
普法:民法典新增对个人信息的掩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掩护的规定。
处理处罚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正当、须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处罚。
小同伴们看到没
在微信群发文辱骂诋毁别人
或发送涉及他人隐私的证件信息
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而且小编想告诉各人
雷同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
在400人微信群辱骂他人
被判赔2000元
被告张先生,原告阿宇(化名),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两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有成员近400名。
张先生不光是小区业委会主任,照旧这个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7月7日,阿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微信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办理,同时向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现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然而,张主任却表现差别意阿宇的意见,他认为,阿宇是找捏词故意不交物业费的。接着,张主任便在群里针对阿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张主任先是说阿宇:“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滚”等侮辱性言论,随后将阿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https://p4.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e3f303e675f7439a81aceda20bc7c126.jpeg
以后,张主任并未就此罢休,他还继承向群里的其他成员表现: “这个阿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张主任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阿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极为愤怒,随即一纸诉状,将张主任告上了法庭。
最终, 法院认定张主任的言论已构成对阿宇名誉的侵害。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 张主任向阿宇赔偿损失2000元(其中包罗15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还要求张主任在微信群里向阿宇赔礼致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规复名誉,而且致歉内容须先经法院审查。
发朋友圈辱骂老板
被判赔5000元
杨老板是厦门一家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在这家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而车间另有十余名工人是由邹某来举行管理,但因为工人的工资问题邹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为此,邹某就发微信朋友圈攻击公司和老板,骂老板“恶毒、刁滑、不得好死”。 邹某先后发了多条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杨老板的个人照片以及车牌号,在微信中,他不光说“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想偷偷把工厂搬走。请各人注意此人”,还攻击说:“恶毒老板杨老板,靠淘气、刁滑、耍赖、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早晚会不得好死……”杨老板一怒之下,便把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杨老板造成倒霉的社会评价及影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举行赔礼致歉。另外,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所以说
网络也受到法律的管制
在朋友圈、微信群发消息
真的要审慎呀!
https://p7.itc.cn/q_70/images03/20210301/8d2f76b4e2a94cc389c2d84a72d30841.jpeg
服膺:另有这些内容不要随便发
01
散布谣言
当我们外出购物、旅游、驾车时,大概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如人群拥挤、门路堵塞、发生交通事故等。这类信息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不盲目散布、转发。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流传、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构造将依法严惩。
02
不发低俗或他人隐私
不在朋友圈发送或转发一些低俗、色情的图片或内容,这样会影响他人,还会让别人质疑你的品位修养,对你也是倒霉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谨言慎行
管住嘴
口无遮拦只会自食其果
综合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台海网、网络等
编辑 图图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大“地震”!本日宣布遣散 突然宣布:关停!知名品牌倒下! 刚刚!吴孟达去世!陪我们长大的人又脱离了一位 官方曝光!174起!厦门这些人栽了......
海峡导报微信矩阵
遇事要理性
千万别逞一时口舌之快
或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
点 和 相互提醒
↓↓↓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3317160_114890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惊呆了!厦门一女子在微信群里发了条信息,竟摊上大事了!都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