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大学生兼职低落用工资本,人社部:将明确报酬等根本权益
“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尚未创建健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人社部在1月12日公布的一份给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回复中体现,将配合教诲等部门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尺度,明确在校学生兼职期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报酬、劳动掩护、职业伤害保险等根本权益。人社部还体现,将适时向立法构造提出修改劳动法大概出台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发起,把在校学生兼职纳入法律调解范围。
逾半受访学生被强制增加工作强度或延长工时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问题恒久存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一份观察显示,约26%的学生体现自己或身边的人兼职时权益受到侵害,凌驾半数的学生对维权渠道也缺乏了解。天津科技大学的一份研究也显示,不少用人单位明显凌驾临聘人员用工时长的规定,凌驾 50%的学生被强制增加工作强度或延长工时,在工作中被区别对待。部门学生遭受工作情况差,中介公司抽资高,个人证件被用人单位扣押的现状。
同时需要面对的另有维权难。“面对侵权学生接纳的维权途径因诉讼对于学生来说本钱太高,因此大多都选择与雇主协商管理,管理不成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兼职学生权益侵害层出不穷。”前述研究写道。
拟适时向立法构造提出发起,将在校生兼职纳入法律调解范围
针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掩护问题,人社部在回复中先容,中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纳入法律调解范围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由于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学习,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创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条约。”
“因此,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没有纳入劳动法律调解范围,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民事条约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回复称。
回复表明,在校学生使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可以在一定水平上丰富工作履历,提高就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在校学生究竟与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差别,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以学业为主,并协调勤学习和兼职的时间安排,如果兼职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兼职学生将面临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规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学生的身份,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并将在较洪流平上增加用人单位的本钱,倒霉于为在校学生创造兼职时机。
不外,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亦不容忽视。人社部也在回复中体现:目前,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尚未创建健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在校大学生兼职,以低沉用工本钱,规避法律责任;一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不敷,特别是发生职业伤害后其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王田曾撰文分析,立法的空缺,自然导致了大学生兼职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无法可依之逆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学生兼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不适用劳动条约关系,仅能依据民法中雇佣关系相关规定举行处理处罚,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无法最大限度保障兼职大学生正当权益。
对此,人社部体现,拟进一步深入研究兼职大学生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配合教诲等部门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尺度,明确在校学生兼职期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报酬、劳动掩护、职业伤害保险等根本权益。
同时,拟适时向立法构造提出修改劳动法大概出台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发起,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法律调解范围,实行符合学生兼职特点、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步伐,如明确适用最低工资尺度、按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等相关劳动基准等。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1803144_1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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