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志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牡丹江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徐志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举行了备案审查观察。https://p4.itc.cn/q_70/images03/20210220/73fa0bbd41974bef8b7134eba8858d5d.jpeg
经查,徐志国违反政治规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运动;违反组织规律,不按规定陈诉个人有关事项,使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及他人谋取人事优点并收受财物;违反耿介规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警用车辆,违规从事营利运动,搞钱色生意业务;违反工作规律,违规干预和参加建立工程承发包;使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职工录用、职务调解、职级提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优点,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退休后使用原职权大概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债权执行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优点并收受财物,涉嫌使用影响力受贿罪。
徐志国身为司法构造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诚实;为官不廉,以权谋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为政擅权,执法犯法,与非法商人沆瀣一气并充当掮客,大搞权钱生意业务,疯狂敛财;生活腐化堕落,搞钱色生意业务,严重损害司法构造和干部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使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规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集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志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报酬;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查察构造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徐志国简历
徐志国,男,汉族,1954年11月生,黑龙江巴彦人,1971年5月到场工作,1983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工程师。
1971.05—1973.03 伊春市林产工业呆板厂工人
1973.03—1980.12 伊春市乌马河区(局)公安分局技能员
1980.12—1985.05 伊春市人民查察院书记员、查察员
1985.05—1986.11 伊春市人民查察院批捕科副科长
1986.11—1989.08 伊春市人民查察院技能科科长、起诉科科长
1989.08—1993.02 伊春市人民查察院副处级查察员(其间:1989.08—1991.07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3.02—1998.01 伊春市人民查察院党组成员、副查察长
1998.01—2002.02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07—1998.08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02.02—2002.11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2.11—2002.1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2.12—2011.11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1.11—2014.11 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4.11 退休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1603099_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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