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披露:陕西凤翔血铅事件后,有县领导收受冶炼厂十万元
陕西岐山县委原书记何宏年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二审获刑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何宏年在凤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上曾为凤翔血铅中毒事件中的冶炼厂提供资助,之后收受了厂长送来的10万元。官方简历显示,何宏年2008年11月到2011年10月任凤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其后出任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党工委副书记。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为感谢上诉人何宏年在处理2009年凤翔县铅中毒事件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资助,时任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冶炼厂厂长的孙某丁送给何宏年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何宏年予以收受。
证人孙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他任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冶炼厂厂长,何宏年时任凤翔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他俩在工作中认识。2011年四五月份他俩一起闲聊时,何宏年说起其准备装修房子,他便提出支援一下,何宏年同意。后他从家中拿了10万元,到金台大道的农业银行用自己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将10万元存入卡中。过了几天,何宏年到冶炼厂查抄工作,他乘隙将银行卡和密码送给何宏年。又过了一段时间,何宏年将卡里的钱取完后将银行卡还给了他。
孙某丁称,2009年冶炼厂周边群众发生血铅事件后,何宏年在处理问题时很卖力,特别是群众搬迁很彻底,使他们企业得以生存,他内心很感激,送钱就是为了体现感谢。
户名为孙某丁、尾号为99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凭证、明细清单、取款凭条等证明,2011年6月12日该卡存入10万元,2011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陆续支出。取款人签名为“孙某丁”,经何宏年辨认,确认系其所签。
另外,中共长青镇委员会、长青镇人民政府2013年1月搬迁处理工作总结证明,2009年8月凤翔县长青镇发生部门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何宏年到场处理该事件。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09年8月份,凤翔县长青镇发生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宝鸡市委、市政府派出观察组观察认为,凤翔县委、县政府和长青工业园管委会未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情况保护的关系,情况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期组织对东岭冶炼公司卫生防护范围内的村民实施搬迁。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县环保局对重点污染企业东岭冶炼公司及周边环保问题羁系不到位。东岭冶炼公司在卫生防护范围内村民未搬迁的情况下从事铅锌冶炼,是引发长青地区部门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其后,宝鸡市对凤翔县长青镇部门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举行了责任追究,凤翔县委、县政府以及长青工业园管委会、凤翔县环保部门等11名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东岭冶炼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已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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