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启示录 发表于 2021-2-8 22:23:00

七旬老太状告子女索要老伴儿骨灰安葬权,获法院支持

卢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再婚配偶王女士与他的两个女儿就寄存在北京某殡仪馆的骨灰由哪方提取、由哪方主持下葬发生纠纷。北京朝阳法院克日适用民法典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首次明确了死者的人格利益。
2018年,卢老先生因病去世,其骨灰存放于北京某殡仪馆的骨灰堂,因眷属就骨灰下葬问题迟迟没有达成一致,卢老先生的再婚配偶王女士将子女诉至朝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查明,卢老先生与王女士虽系再婚家庭,但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存续达24年之久。双方再婚时,卢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且长女在二人婚后不久就长居香港生活。卢老先生过世后,由王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梁某垫付了购买安葬墓穴的款子,王女士也同意卢老先生前妻的骨灰一并迁至新购买的墓穴,待王女士百年之后,三人同葬在此处。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死者的人格利益,结合民法典中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定,综合卢老先生生前的生活状况,朝阳法院克日一审判决卢老先生的女儿将提取骨灰所需的骨灰寄存卡交由王女士,并由其和王女士的儿子梁某配合王女士完成骨灰安葬。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本案主审法官付艳表现,一直以来,因“安葬”引发的纠纷偶有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存在诸多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按照人格权受到侵害来处置惩罚;也有法官认为,应适用物权纠纷的案由。
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骨灰作为死者遗体的转化形式,固然成为应保护的对象。这也成为此类案件人格权纠纷案由的适用依据。
付艳表现,遗体或者骨灰,不是物权意义上的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死者骨灰对于死者亲属具有精神代价,在死者本人对骨灰如何安葬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现时,应根据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来判定应由谁来安葬。在实际审理中,除以婚姻、血缘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外,还应结合死者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等因素,对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精神依赖程度作综合考量。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确定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内涵和外延。当中明确配偶是亲属范畴的一部分,而且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因此,在本案中,基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以及死者生前长期与配偶共同生活,未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现实情况,法院判决由王女士来安排卢老先生的身后事。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可以体现王女士对卢老先生的深情,即王女士同意卢老先生前妻的骨灰与卢老先生共同安葬。从这一点上思量,即便由王女士提取骨灰、安排下葬,亦不影响卢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同时祭奠其父亲和亲生母亲。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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