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一重工”被认定攀附三一重工,所属公司判改名赔700万
近期,在工程呆板制造领域,迎来一利用近似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新判例。2月7日,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克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公司”)胜诉烟台山一呆板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呆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后者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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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被“山一重工”搭便车?
工商信息显示,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团体有限公司建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团体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谋划范围为修建工程呆板、起重呆板等生产、销售与维修。三一重工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
烟台山一公司建立于2014年8月,谋划范围为销售修建工程呆板、农业呆板、呆板配件等。合九公司建立于2015年8月,谋划范围为工程呆板维修服务、农业呆板服务、零售、租赁、通用呆板设备、叉车及配件的销售等。
三一重工诉称,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呆板”,但在实际谋划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如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泉源,其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构成商业肴杂,属不正当竞争,判赔700余万
一审在案证据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认定,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
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平该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2021年1月,湖南省高院审理认定,在烟台山一公司建立之前,颠末三一重工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三一重工”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与三一重工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对应关系,应受法律掩护。烟台山一公司作为同业谋划者,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注意同行业其他谋划者的企业名称,尽量与在先企业名称区别开来,从而避免产生肴杂误认。烟台山一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山一”作为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三一重工”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会使他人误认其与三一重工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来源:https://www.sohu.com/a/449260217_1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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