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新疆一女子遭家暴成植物人,丈夫因故意伤害被判十年
持健身拉力器殴打妻子头部、胸部后,面对已奄奄一息的妻子,新疆男子马某没有在第一时间将她送医,而是对屋内十余处血迹举行擦拭,其妻尕某事后被判定为头部重伤一级、胸部轻伤一级,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家暴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米东区查察院指控,2020年5月11日19时至21时许,马某与妻子尕某在租住的小区房间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马某遂对尕某拳打脚踢,并用一健身拉力器殴打,造成尕某头部、胸部、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马某通过微信将此事告知一女性友人,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该友人赶到马某住所,发现尕某意识不清,不能言语交流,伤势严重,拨打急救电话后,急救车于5月12日11时赶到现场,尕某在马某陪同下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
起诉书称,2020年6月23日,尕某转院到新疆自治区中医院治疗,9月11日转托克逊县医院治疗,9月24日出院。尕某在救治期间到目前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全身瘫痪,巨细便失禁。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法医判定,尕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马某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米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指控基本一致,法院同时查明,在事发的出租屋进门过间西侧墙壁、洗手台两侧墙壁、洗手台地面毛巾、卧室枕头及床头柜上有13处血迹擦拭物,经过比对与尕某的血样基因相同。
庭审中,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现其因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造成了三代人无法挽回的伤痛,愿意用行动证明自己的歉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到妻子身边。
米东区法院认为,马某故意伤害尕某身体,造成其头部损伤重伤一级、胸部损伤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在案发后明知尕某已陷入昏迷状态仍未及时救治,导致尕某伤情加重,应从重处罚。鉴于马某在继承公安机关观察时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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