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名买房未过户 遇官司被查封
闽南网1月13日讯 付了近30万首付,花了60万装修,还支付了57个月的按揭款,可因为当初是借名买房,对方遭遇债务官司,导致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石狮施女士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申请终止执行。昨日,石狮法院承办法官介绍,一审判决驳回施女士的诉讼请求,而在上诉期内,未收到施女士上诉请求,昨日该案已生效。 据了解,今年42岁的施女士,户籍晋江,7年前,她打算在石狮购买一套房子,因丈夫在国外,而银行办理贷款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导致无法办理。为此,2009年11月11日,她借用堂哥施先生的身份证,购买了位于石狮市百德康桥的一套房子,并于当日支付预收购房款29.7万余元,至被查封已支付了57个月的按揭款。房屋交付后,一直是施女士入住和使用,60万元的装修费也是施女士负责的。 随后几年里,施女士也没有去过户,到了2014年10月左右,因其堂哥施先生陷民间借贷纠纷,石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施先生的财产进行查封,其中包括这套还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房子。 施女士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她与堂哥在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一份《声明书》,载明房子实际所有人系施女士,并说明权责关系,称如果因为施先生个人因素引起其房产损失,施先生愿意负全部责任赔偿其损失等内容。 石狮法院审理,依据施女士提供的房产报价单、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周转金、管理费等收据票据,以及《声明书》,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事实,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市民须谨慎。因为有的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逃漏税等原因,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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