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收了租金不还款“老赖”获刑一年
【案情简述】在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及其配偶黄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石狮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因两被告未按裁判文书的要求如期履行支付义务,王某甲于2015年7月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石狮法院向王某乙及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该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王某乙未按要求报告。 2017年3月,王某乙因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石狮法院执行司法拘留。拘留期满释放后,王某乙仍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查,王某乙及黄某某系石狮某处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者,其还将该处房产出租给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某乙共向部分租户收取租金达118000元。但王某乙并未向石狮法院报告上述租金收入,亦未将上述租金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2月,公安人员抓获王某乙。最终,石狮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石狮法院审理的关于拒执案中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王某乙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一方,拒绝申报财产情况,经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收入,屡教不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记者郑秋玉通讯员蔡燕瑜)本文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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