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是否应担责?
案例 陆某与郭某系邻居关系,平日里两家关系非常要好,却在去年11月因为房屋丈量的问题闹翻了,两家就此结下了梁子。一日,陆某与郭某在楼道相遇,又发生了争执,争吵过程中,有高血压的郭某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就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郭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承担责任。那么陆某需要为郭某的死亡担责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郭某患有高血压,在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猝死,陆某与郭某平日里关系非常要好,陆某在明知郭某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疏忽大意使用不当言语对郭某进行刺激,造成其情绪激动,诱发其产生疾病并最终致其猝死,故陆某在此次郭某死亡事件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构成过失至人死亡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黄华雄 整理)本文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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