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人工繁育大鲵、乌龟等可上市生意业务,不再适用2020年“禁野令”
https://p5.itc.cn/q_70/images03/20210403/8206ff89fbc1441e8902002b049f76b7.png红网时刻4月3日讯(记者 王义正)4月3日,红网时刻记者从农业农村部官网获悉,克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掩护野生动物名录》增强水生野生动物掩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显示,人工繁育大鲵、乌龟等可上市生意业务,不再适用2020年“禁野令”。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掩护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解后的《国家重点掩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调解后的《名录》共包罗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掩护,256种(类)国家二级掩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名录》调解后,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掩护管理依据、步调、要求和主管部分等已发生改变。比如,扬子鳄、虎纹蛙等物种的管理部分就已调解为林草部分。
红网时刻记者注意到,《通知》指出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批准为国家重点掩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掩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差别的管理步调;谋划使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羁系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克制野生动物生意业务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名录发布前已经批准为国家重点掩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可继承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78号)规定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分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实使用好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周密摆设,细化安排,确保水生野生动物掩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要对辖区内相关物种现有掩护管理和财产使用情况举行摸底观察并分类管理。对《名录》发布前已经正当开展人工繁育和谋划使用的物种,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过渡期内按照调解后的掩护管理要求管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谋划使用许可证;对公告发布后新开展的捕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使用等运动,一律按照《名录》中规定的掩护级别依法举行审批。各级渔业主管部分要与公安、市场羁系、交通等执法部分主动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告知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制止因“一刀切”损害从业者正当权益。
泉源:红网
作者:王义正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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