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原厅级干部判刑13年!
2021年3月31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王锦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锦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王锦河当庭体现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庭 审 直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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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判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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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锦河使用担当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建立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长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32万余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锦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长处,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2,332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耿介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锦河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王锦河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赃物,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构造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罪名建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泉源:雪域清风
审核:马恩义 黄伟虎
本期编辑:索朗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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