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让人格尊严越来越“值钱”
https://p7.itc.cn/q_70/images03/20210325/06f03f205764478f8a0bfd4f9029fd7a.jpeg关于国家赔偿,又有新司法表明出炉。3月2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明》(以下简称《表明》),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对冤错案等国家赔偿案件受害人举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首提“精神损害赔偿”。2014年,最高法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了精神损害赔偿走进现实。
但正如最高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其一是规范过于抽象。《国家赔偿法》虽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寥寥数语,不敷详细;《意见》虽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要求依法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结果”,但也执偾较为原则性地作出规范,实践中主要靠司法构造自由裁量,可使用性不强。
其二是赔偿标准偏低。根据《意见》,“原则上不凌驾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康健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这一规定虽然详细,但较低的“天花板”,影响了受害人得到国家接济的力度。
随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改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广受关注。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这体现了随着我国法治建立深入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不绝完善。
最新出台的《表明》,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结果的认定标准,并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结果的客观情形。“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大概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受害人经判定为轻伤以上大概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结果。这扩大了认定范围,有利于更充实地掩护赔偿请求人的正当权益。
另一大亮点是提高了赔偿标准。根据《表明》,造成严重结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康健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从35%到50%,精神损害赔偿比例大幅提高,甚至还留有“酌定提高”的富余空间,这将为平反冤错案和接济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同样“值钱”,并将越来越“值钱”。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有利于抚平冤错案当事人的心灵创伤,彰显法治的精神和人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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