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水电站泄水致一家四口溺亡案庭审:是否自甘风险成核心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一座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突然放水,在下游河滨游玩的仵某一家四口躲避不及被冲走,溺水身亡。事发后,仵某眷属起诉涉事的新民滩水电站,要求赔偿345万余元。别的,原告还认为,新民滩水电站上游的齐家坪电站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该案于3月22日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就地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内容显示,庭审中,原告进入河流及其损害效果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的行为是争议核心之一。控辩双方就事发河段是否设立警示牌、水电站泄水之前是否需要预警等问题展开辩说。
核心一:是否“自甘风险”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索赔诉求,死者到河流中心位置从事户外运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流危险的牌子,了解到河流中心游玩大概陪同着危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行为负担大概效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该案发生于克制进入的区域。临洮水务局在河流旁设置了13块警示牌,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纵然原告认为河滨没有设置雕栏、警示牌等,也非水电站的责任,而应该向水务部分主张权利。
原告仵某眷属署理人则在庭审中称,原告的死亡并非因其无安全意识,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有任何防护步调,村民很容易进入河流内。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所谓的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树立起来的。
原告提供的《仵某等四人落水事件观察质料》称,其时出警处理惩罚该事件的新添派出所向镇政府报告,“立即制作并在河流危险地段树立安全警示牌。”该质料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而仵某一家遇难是在2020年5月16日下午。
核心二:泄水前是否应查抄下游情况并预警?
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预警也是庭审争议点之一。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临洮县水务局曾表现,该起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仵某眷属称,水利部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能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查抄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制止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根据新民滩水电站运行规定,水电站需要对水位举行测报,但事发时水电站没有按照水位测报,在水位上涨时没有采取步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齐家坪电站存在人为增大洮河水量的行为,从而导致下游新民滩水电站水量增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庭审中,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能规范》是行业规范,无法律强制力,要求泄水前预警无法律规范。新民滩水电站方面称,翻板闸泄水和泄洪不一样,水电站只有在继续上级部分通知或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才华向下游发出预警。而水电站翻板闸泄水时是受自然调治的,并不是人为放水,不需要预警。
齐家坪水电站方面称,损害效果未发生在齐家坪水电站流域内,齐家坪电站没有安全和防护的义务。据水务局陈诉,齐家坪水电站的水是从闸顶溢流而出的,所以没有“闸开水出”、人为调治水流的不对,水流的增大与其无关。
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现,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6日下午,仵某一家四口在洮河滨玩耍时,上游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放水,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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