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人销售越南产冒充伪劣香烟被判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南京、玉溪、牡丹、芙蓉王……这些香烟品牌出现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成为犯罪分子使用的幌子。克日吉林省辽源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6名涉案人员犯销售伪劣产物罪被判刑。二审裁定书显示,此案的26名被告人分别来自辽宁、广西、吉林等地,涉案的冒充伪劣香烟产自越南,由被告人从广西东兴市中越口岸等地购进,销往吉林辽源、云南瑞丽和辽宁的鞍山、大连、沈阳等地。
此案主犯胡录林、鲍泽杰夫妇等人,2020年6月被辽源警方以涉嫌非法谋划罪刑拘。该案由辽源市龙山区查察院提起公诉。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从林传雄、李国铭等多人处购进越南产的伪劣南京煊赫门、中华、荷花、莲花、玉溪、芙蓉王、阿诗玛、牡丹等品牌卷烟,通过李国铭、吴松泽等人在广西防城港市谋划的百世快递、圆通快递举行运输,向黄梦玲、解军、鲍泽芹、赵衍英等人举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7万余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孟磊、黄鹏夫妇购进牡丹、莲花、阿诗玛、南京、玉溪等品牌伪劣卷烟共计164万余元,其中151万余元的卷烟在辽宁省海都会腾鳌镇销售;被告人黄梦玲、王书星在胡录林等人处购进冒充伪劣卷烟共计106万余元,其中97万余元的卷烟已在云南瑞丽的姐告口岸中缅街销售。
2020年12月,辽源市龙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此案26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物罪,对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孟磊、黄鹏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十一年、十一年;另有19名被告人分别判刑十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另有3人被判缓刑。所有被告人均被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等人提出上诉。
2021年3月10日,辽源市中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二审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治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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