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海口!保姆14楼擦窗户不幸坠楼身亡,眷属把雇主告了!效果…
海口一保姆在雇主汪某家干活时不慎坠楼身亡。
死者眷属认为
汪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遂将其告到法院索赔。
海口中院克日对该案
作出二审判决,
限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死者眷属160427.3元,
驳回死者眷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1
保姆在雇主家干活时从窗台坠落身亡
刘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某乙和女儿王某丙。刘某福系刘某之父,向某系刘某之母。
从2017年10月起,刘某每月为汪某提供家务劳动,主要负责家庭清洁,并根据汪某的要求从事一些其他家务劳动。汪某住在海口龙华区某小区1403房。汪某每月向刘某支付2500元,时间为每月或每两月的14日左右。汪某因不经常在海口居住,于是将家里的钥匙交给刘某保管。
2018年8月初至8月14日期间,汪某并不在海口。汪某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载显示,2018年8月13日晚,刘某向汪某体现要回故乡半个月,汪某要求刘某将钥匙交给证人张莺姝,让张莺姝去给某小区1403房通风。刘某8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到达某小区1403房,汪某并不知情。当天中午及下午,王某甲因接洽不上刘某,电话接洽汪某。当天15时27分,汪某以微信语音电话接洽刘某,刘某未接听;15时30分、15时59分、16时13分,汪某频频通过微信语音询问刘某的下落,并告知刘某王某甲在找她。
2018年8月14日16时许,刘某被发现躺于海口龙华区某小区1F楼下的地面上,后经120确认已死亡。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观察结论显示,刘某系从高处坠落致死,高坠点位于海口龙华区某小区1403房西侧一卧室的窗台,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依据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小区1403房客堂茶几上摆放有清洁用品,坠楼点所在房间未安装防盗网,窗户拉开,窗户边有梯子及毛巾,窗台上有擦拭的陈迹。
PART-2
法院:死者有重大不对,负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构造现场勘查记载及照片载明,1403房客堂茶几上摆放有清洁用品,刘某坠楼点所在房间窗户边有梯子及毛巾,窗台上有擦拭的陈迹。从以上内容可以判断,刘某在坠楼前提供了劳务。汪某辩称刘某并非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敷以证明其抗辩来由,法院不予接纳。
对于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的损害效果的责任负担,应根据刘某与汪某的各自不对水平予以确定。刘某在死亡前一天已经向汪某提出要求休假半个月,汪某同意并要求刘某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团结事发当天汪某并不在海南且多次询问刘某下落的情况,可以认定汪某对于刘某在死亡当天在该小区1403房提供劳务的过程并不知情,其不清楚刘某当天提供的劳务中含有登高擦窗的服务内容,无法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或接纳有效步伐以控制危险;但鉴于刘某平时也为汪某提供劳务服务,汪某作为担当劳务一方应接纳须要步伐确保安全,而刘某坠楼点所在房间并未安装防盗网,汪某对于刘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应当负担次要责任。刘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其以提供劳务作为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自己应当增强自我掩护意识,审慎行事,具备一定的防范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技能。但从现场照片所反映的事发现场情况看,刘某在举行登高擦窗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劳务过程中,并未接纳任何防范步伐,最终酿成坠楼死亡的损害效果,其自身有重大不对,应负担主要责任。综上,团结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刘某负担本案80%的民事责任,汪某负担20%的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福、向某160427.3元;二、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福、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汪某不平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负担本案80%的民事责任,汪某负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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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记者 吴佳穗丨
来源:https://www.sohu.com/a/456326236_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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