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条约新规如作甚消费者维权“撑腰”?法官以案释法
https://p1.itc.cn/q_70/images03/20210317/f1d32cfc0d6d4442b96f9266b0e3b496.jpeg央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兴起,条约也由传统纸质走向了电子化。每一次在网络上的“买买买”,实际上都是一份份电子条约。但是,网络给人们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围绕电子生意业务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生意业务行为,民法典从电子条约的属性、建立时间、建立所在、交付时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电子条约的法律适用,另一方面为更好的掩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商家的规范谋划提供了法律指引。
民法典关于电子条约的新规定,在掩护消费者权益上有哪些实际资助?
李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款连衣裙搞限时促销,于是在运动期间下单并乐成付款,期待卖家发货。可过了两天,卖家通知李女士称因运动过于火爆,该款商品已经卖完,于是卖家单方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给了李女士。对此,李女士体现:“我遇到过好频频这种情况,感觉自己受骗了。如果没有那么多货,为什么我能付款乐成?每次我都想,算了,把款都退回了,我也没受啥损失。可细想就以为不短冖,感觉卖家是想先抬高商品的人气,再取消订单,之后再提高代价。感觉是个套路。”
李女士的遭遇大概经常网购的朋友都会遇到,明明已经乐成下单并付款,卖家却说货卖完了只能退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李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北京丰台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王雪彤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网上购物条约建立的时间便是提交订单乐成的时间。李女士在提交订单乐成后,她与卖家之间的买卖条约已经建立,双方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履行义务。卖家没有按时发货,并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条约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李女士有权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副传授朱巍也认为,商家除了退钱,也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朱巍体现:“只要你下单乐成了,在民法典上认可条约建立了,只要你付款乐成了,在电子商务法中就锁定了,这个货必须给你发,如果他不发,不光要退你钱,而且要负担违约责任。”
除了下单未发货,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品延误、破损也是网络购物中常见的纠纷。日前,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箱基围虾,收到货后发现已经变质,查明是因快递公司路上延长时间太久导致。遇到雷同的情况,消费者能否让卖家重新发货?因运输而产生的货品问题,又该谁来负担责任?
对此,王雪彤法官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接纳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上购物约定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发货的,收货人签收时视为交付货品。
上述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参考。但也有消费者担心,网络购物与实地购物差异,买家与卖家往往分隔两地。如果遇到问题,想通过诉讼办理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否需要“跋山涉水”?王雪彤法官对此作出了回应:“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通过快递公司运送商品,岂论是自有照旧第三方快递物流,消费者收货地即为条约履行地。由于卖家与消费者往往相隔较远,诉讼维权资本高,消费者无须向卖家住所地提起诉讼,而可以选择条约履行地即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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