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启示录 发表于 2021-3-17 08:44:00

房子不归你,但你有权住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妻子生前立下遗嘱,婚前的房子赠与弟弟,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常住。3月16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经李先生申请,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房屋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抱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现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产业。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条约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条约照旧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掩护,也可以制止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大概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本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立即拿着判决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分配合李先生管理居住权登记。8日下午,署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质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管理完毕。
承办法官担当记者采访时提醒,住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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